(2006年卷一第65题)无效宣告程序中止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发生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恢复审查?

admin2018-06-28  49

问题 (2006年卷一第65题)无效宣告程序中止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发生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恢复审查?

选项 A、中止请求人要求恢复审查
B、中止审查已满6个月,并且未收到中止请求人提出的、附具专利权归属纠纷尚未审结证明的延长中止请求
C、保全期限届满,并且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
D、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副本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专利权人变更

答案C,D

解析 A.D.《专利审查指南2010》2-8-7.3“程序的恢复”中规定:“对于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而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在专利局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后,凡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及时予以恢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在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予以恢复。”《专利审查指南2010》5-7-7.5.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的结束”中规定:“对于尚在中止期限内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之后),专利局应当结束中止程序。”在实践中,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凭借生效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请求撤销中止程序。此外,如果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主动撤回了起诉或者撤回调解请求时,法院会作出民事裁定书,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并以此来结案。此时,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凭决定书或裁定书请求恢复审查。所以不论哪种情况下,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在请求撤销中止程序时,都应当同时提交生效的决定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如果仅以中止请求人的身份提出请求而没有提交生效的决定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则不能结束中止程序。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B.《专利审查指南2010》5-7-7.4.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期限”中规定:“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一年的,该中止程序结束。有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中止期限一年内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中止期满前请求延长中止期限,并提交权属纠纷受理部门出具的说明尚未结案原因的证明文件。……”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5-7-7.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中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本章第7.3.2.1节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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