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重新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控制程序的情形有( )。 Ⅰ.发行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项目 Ⅱ.曾被公司立项、内核审议否决的项目 Ⅲ.存在风险的项目 Ⅳ.终止审查的项目 Ⅴ.向中国证监会等自律组织报送被否决或备案未通过的

admin2022-08-16  28

问题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重新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控制程序的情形有(          )。
Ⅰ.发行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项目
Ⅱ.曾被公司立项、内核审议否决的项目
Ⅲ.存在风险的项目
Ⅳ.终止审查的项目
Ⅴ.向中国证监会等自律组织报送被否决或备案未通过的项目

选项 A、Ⅰ、Ⅳ
B、Ⅱ、Ⅲ、Ⅳ
C、Ⅰ、Ⅱ、Ⅳ、Ⅴ
D、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Ⅴ

答案C

解析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81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重新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控制程序:①发行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项目;②曾被公司立项、内核审议否决的项目;③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报送被否决或备案未通过的项目;④终止审查的项目;⑤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项目。项目组就①、②、③、④项规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再次申请立项、内核时,应当向立项、内核机构提交专项报告,对项目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Ty2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