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都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宋某经常赌博.、酗酒而欠下债务7万余元。刘某为此经常规劝宋某改邪归正,但宋某非但不听,还经常打骂刘某。一日,因宋某酗酒晚归,刘

admin2019-06-18  20

问题 2006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都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宋某经常赌博.、酗酒而欠下债务7万余元。刘某为此经常规劝宋某改邪归正,但宋某非但不听,还经常打骂刘某。一日,因宋某酗酒晚归,刘某与宋某再起争执,宋某一记耳光导致刘某右耳失聪。刘某忍无可忍,最终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刘某和宋某拥有下列财产:住房一套,此房产于2005年登记于宋某名义下;汽车一部,该汽车系刘某和宋某共同在2007年从经销商处购得;存款4万元,存折上的储户名称是刘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欠张某3万元钱,对于刘某与宋某结婚期间的约定,张某并不知情。二人婚后还生有一子宋嘉,二人都想争当宋嘉的监护人。问:
对于宋某因赌博、酗酒欠下的7万元债务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宋某因赌博、酗酒欠下的7万元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刘某对此债务不负有清偿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不过,对于夫或妻的不合理开支,如因赌博、酗酒、吸毒、嫖娼等欠下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宋某欠下的7万元债务属于基于上述不合理开支欠下的债务,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而只能以宋某个人的财产清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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