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

admin2011-11-27  23

问题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答案B,D

解析 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在处理民事争议的过程中,应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有所偏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中,不应僵硬地坚持合同相对性,将纠纷作为未决难题推向社会。所以,本案中,法院应当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同时,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因此,BD选项正确,当选。AC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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