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 )行为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admin2016-01-21  28

问题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    )行为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选项 A、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B、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C、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3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D、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E、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答案A,B,D,E

解析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十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2)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4)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5)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6)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7)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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