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栋楼房出租给乙,租期三年。一年后,甲向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以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并办妥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该栋楼房以实现抵押权,并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得知后也主张优先购买权,经评估,该栋楼房价值

admin2013-12-20  75

问题 甲将一栋楼房出租给乙,租期三年。一年后,甲向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以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并办妥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该栋楼房以实现抵押权,并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得知后也主张优先购买权,经评估,该栋楼房价值200万元。
    请问:
(1)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2)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3)如果案外人丁愿出价300万元,则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购得此房?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乙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丙无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所以,丁若想购得此房,需要经过抵押权人丙同意,并需要甲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丙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如果丁同意替甲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则不经丙同意也可购得此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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