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上海出差,乙有一批名贵药材委托甲替他带到上海药材市场出售,甲把他家的一台彩电交给乙保管。甲带着药材到他一农村中医朋友丙家去,把这批药材以2000元卖给丙,丙给甲800元好处费。乙得知后找甲索要市价差价未果,于是乙把甲交给他保管的彩电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

admin2013-11-01  26

问题 甲到上海出差,乙有一批名贵药材委托甲替他带到上海药材市场出售,甲把他家的一台彩电交给乙保管。甲带着药材到他一农村中医朋友丙家去,把这批药材以2000元卖给丙,丙给甲800元好处费。乙得知后找甲索要市价差价未果,于是乙把甲交给他保管的彩电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丁。
问:
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有效?

选项

答案甲与乙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甲未尽代理人的职责,将药材以低价形式卖给自己的好友丙,并取得好处费。此处可以判断为甲与丙恶意串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的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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