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玉泉机械加工部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玉泉加工部按照图纸为赛罕公司生产UV线设备机加工零件100件,价款30000元。2014年3月1日玉泉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赛罕公司。加工部到赛罕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如意设备公司在与赛罕木业机

admin2017-11-07  23

问题 2013年,玉泉机械加工部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玉泉加工部按照图纸为赛罕公司生产UV线设备机加工零件100件,价款30000元。2014年3月1日玉泉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赛罕公司。加工部到赛罕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如意设备公司在与赛罕木业机械公司协商后.开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用途为加工费的交给加工部。加工部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加工部索款无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如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意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上的签章人也是赛罕木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赛罕公司与如意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地点办公。
    问题:
设该票据为赛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了维护赛罕公司的信誉,而要求如意公司董事会签发的票据,虽然董事会成员中有人不同意,但是赛罕公司的代言董事较多,故通过了决议,那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如意的开具票据行为形成了代偿的法律关系.因此虽然玉泉与如意无业务关系,在玉泉和如意之间仍存在有效的票据法律关系。 根据案情.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如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如其操纵董事会通过了对如意公司不利的决议,即出具了该张票据。因此给如意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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