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A县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以及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A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5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

admin2014-12-08  34

问题 2005年9月,A县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以及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A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5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A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06年2月lO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县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的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县人民检察院自2005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6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5)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县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陈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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