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些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4-04-26  19

问题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些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
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决时,股东必须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答案BC

解析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A项的说法并无错误,不选。
《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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