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化妆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成套化妆品30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7200万元,销项税额1224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admin2010-03-25  34

问题 某市化妆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成套化妆品30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7200万元,销项税额1224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支付购货金额2470万元、增值税额419.9万元,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0元;
   (2)接受某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金额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
   (3)产品销售费用68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银行罚息10万元;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6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
   (4)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业务如下: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补缴上年的所得税款10万,环保部门罚款5万元。7月份发生固定资产意外事故损失35.1万元,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税前扣除;
   (5)境外A国子公司分回利润170万元,A国适用税率30%,正处于减半征收期间。
   (消费税税率30%)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2009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  )万元。

选项 A、325.33
B、320.45
C、363.25
D、369.95

答案A

解析 (1)环保部门罚款属于行政罚款,不得扣除;意外事故损失的保险赔款部分,不得扣除;补缴的所得税款不得扣除。
   (2)应纳增值税 =1224-(419.9+3.4) =800.7(万元)
   消费税税款=(7200-2470)×30%=1419(万元)
   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1419+(1419+800.7)×(7%+3%)=1640.97(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200×5‰=36(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只能扣除36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可以加计50%扣除。
   支付银行罚息据实扣除。
   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额)=680+300+640-60+ 36+80×50%=1636(万元)
   (4)利润总额=7200+23.4(接受捐赠)+20(金融债券利息收入)-90×30(销售成本)-1640.97(税金及附加)-(680+300+640)(期间费用)-20(公益捐赠)-5(罚款)-35.1+10(扣除赔偿)+170(投资收益)=1402.33(万元)
   捐赠限额=1402.33×12%=168.28(万元)
   实际公益捐赠20万元,准予据实扣除。
   (5)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1402.33-170 +(60-36)(业务招待费)-80×50%(研究开发费)+5=1221.33(万元)
   (6)该企业2009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221.33×25%+170÷(1-15%)×(25%-15%)=325.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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