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行政诉讼代表人原告资格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6-01-15  41

问题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代表人原告资格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B、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合伙组织,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D、集团诉讼中,应当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

答案A,B,D

解析 依据合伙组织是合伙企业还是其他合伙组织来判断行政诉讼原告。根据《行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故A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集团诉讼中诉讼代表人既可以推选产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一般人数为1—5人。D项中2—5人提高了诉讼代表人的最低人数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Vt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