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

admin2013-11-01  39

问题 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决定。(2008年案例分析第75—78题)
若甲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以(     )为被告。(2008年案例分析第75题)

选项 A、警察丙
B、派出所
C、D区公安分局
D、A市公安局

答案C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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