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2013年试卷二第68题)

admin2017-03-16  42

问题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2013年试卷二第68题)

选项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答案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排除的范围是有区别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必须排除的范围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必须排除的范围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必须排除的范围大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必须排除的范围,对被害人、证人进行“威胁”而收集的证据在排除之列,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威胁”而收集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也就是说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程序要求更为严格。
    本题中,侦查人员对证人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的“威胁”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D项正确。
    又根据《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选项A中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属于使用肉刑的方法逼取供述的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应排除。选项B中侦查人员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选项C中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都不属于肉刑或变相肉刑.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的胁迫没有达到与刑讯逼供相当的程度,以此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在排除之列,如果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上,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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