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章某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说法何种正确?

admin2009-05-12  27

问题 下列关于章某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说法何种正确?

选项 A、章某和李某属于共同犯罪
B、章某为主犯,李某为从犯
C、李某为为主犯,章某为从犯
D、章某意图奸淫常某妻子的行为,李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D

解析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本案中,章某和李某只是分工不同,两人的互相配合才最终保证犯罪行为的最终完成,依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可知,两人属于共同犯罪,无主从之分,即两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以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去追求的同一危害社会结果而完成同一犯罪。章某意图奸淫常某妻子的行为超出了二人共同故意的范围,属于实行过限,李某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因而,A、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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