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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今年3岁,尚不懂事,不幸的是其父母三个月前车祸身亡,现在对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以下主体发生争议。他们申请其父母原来所在单位某研究所指定监护人,后来其中有人对该研究所的指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法院指定,那么法院应当指定谁为监护人?
王某,男,今年3岁,尚不懂事,不幸的是其父母三个月前车祸身亡,现在对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以下主体发生争议。他们申请其父母原来所在单位某研究所指定监护人,后来其中有人对该研究所的指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法院指定,那么法院应当指定谁为监护人?
admin
2009-01-14
30
问题
王某,男,今年3岁,尚不懂事,不幸的是其父母三个月前车祸身亡,现在对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以下主体发生争议。他们申请其父母原来所在单位某研究所指定监护人,后来其中有人对该研究所的指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法院指定,那么法院应当指定谁为监护人?
选项
A、祖父,由于儿子、媳妇双亡,极为悲痛,心情不佳,神情恍惚,在开车时违反交通规则撞死一个行人,但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经鉴定认为,由于精神状况,其不需负刑事责任
B、哥哥,17岁,在某重点大学读书
C、姐姐,23岁,农村务农
D、舅舅,40岁,某村村民
答案
4
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第15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9条:“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按照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以“(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顺序,而题中,被监护人的祖父据描述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推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担任监护人;哥哥尚未成年,且在读书无收入,不能成为监护人;舅舅属于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而姐姐则有监护能力,且姐姐并不是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因而应当指定姐姐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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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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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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