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如何确认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

admin2022-05-12  24

问题 试论述如何确认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

选项

答案(1)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所谓“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以及承担法人或其他组织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此外还包括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原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计人享有如下权利:获得本单位奖励、报酬;表明身份权;获得单位授予以外的荣誉证书、奖励;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的优先受偿权。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2)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 就委托开发合同而言,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非专利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就合作开发合同而言,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根据《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非专利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3)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新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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