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乙、丙与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一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电子设备。公司不设董事会,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乙担任公司监事。股东丁请求公司为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认为丁的资金状况良好,

admin2022-07-25  28

问题 自然人甲、乙、丙与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一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电子设备。公司不设董事会,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乙担任公司监事。股东丁请求公司为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认为丁的资金状况良好,同意了丁的请求。后因为丁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要求A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偿还贷款。股东丙知道此事后,认为甲为丁提供担保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于是书面请求监事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乙收到丙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于是丙以A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股东丙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是否合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股东丙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合理。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的做法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丙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合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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