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2015年2月因计算失误漏计化妆品销售取得的含税销售额46800元,2015年4月2日自行发现并实施补税,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 (1)应补缴的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数

admin2016-06-05  27

问题 某市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2015年2月因计算失误漏计化妆品销售取得的含税销售额46800元,2015年4月2日自行发现并实施补税,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
  (1)应补缴的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数;
  (2)应补缴的消费税及其滞纳金合计数;
  (3)应补缴的城建税及其滞纳金合计数;
  (4)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选项

答案(1)应补增值税销项税额=46800÷(1+17%)×17%=6800(元) 2月发生的增值税应该在3月15日前缴纳,由于3月共有31天,滞纳天数自3月16日起至4月2日共计18天。 增值税滞纳金=6800×18 ×0.5‰=61.2(元) 应补缴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6800+61.2=6861.2(元) (2)应补消费税=46800÷(1+17%)×30%=12000(元) 消费税滞纳金=12000×18×0.5‰=108(元) 应补缴消费税及其滞纳金合计=12000+108=12108(元) (3)应补缴城建税=(6800+12000)×7%=1316(元) 城建税滞纳金=1316×18×0.5‰=11.84(元) 应补缴城建税及其滞纳金合计=1316+11.84=1327.84(元) (4)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6800+12000)×(3%+2%)=94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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