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为加入东方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10年2月2日向建行借款10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张三一次偿还全部借款。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与建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四承

admin2012-03-23  55

问题 张三为加入东方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10年2月2日向建行借款10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张三一次偿还全部借款。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与建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四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建行依约向张三交付借款。不久,张三加入东方合伙企业。借款期满后,建行因经济业务欠东方合伙企业8万元,因此向东方合伙企业主张,就张三欠建行的借款与建行欠东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东方合伙企业拒绝。随后,建行请求张三偿还借款,并要求李四承担保证责任。张三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李四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指出张三、建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借款合同约定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自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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