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33题)

admin2012-11-11  23

问题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33题)

选项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答案D

解析 举证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再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此可见,举证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需经人民法院认可。选项AB均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而不是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因此,选项C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举证期限是历年司法考试经常涉及的考点。现用表格将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方式以及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提出时间要求作一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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