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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机械厂与某市重型机器厂签订了金属支柱铸件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重型机器厂为机械厂加工金属支柱铸件2万件,总价款20万元,原料由重型机器厂自备,机械厂提供图纸及模型,重型机器厂负责制造,以毛坯交货,质量允许局部有沙眼、裂痕等缺陷,边生产、边提货、边付款。
某县机械厂与某市重型机器厂签订了金属支柱铸件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重型机器厂为机械厂加工金属支柱铸件2万件,总价款20万元,原料由重型机器厂自备,机械厂提供图纸及模型,重型机器厂负责制造,以毛坯交货,质量允许局部有沙眼、裂痕等缺陷,边生产、边提货、边付款。
admin
2014-07-01
35
问题
某县机械厂与某市重型机器厂签订了金属支柱铸件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重型机器厂为机械厂加工金属支柱铸件2万件,总价款20万元,原料由重型机器厂自备,机械厂提供图纸及模型,重型机器厂负责制造,以毛坯交货,质量允许局部有沙眼、裂痕等缺陷,边生产、边提货、边付款。合同签订后,重型机器厂依约开始履行合同,同年5月至8月,机械厂先后从机器厂提货1.7万件,尚有3000件未提。同年9月,重型机器厂又与机械厂签订了定作同类产品2万件的合同。同年9月25日,机械厂电话通知重型机器厂,解除两份合同,停止加工铸件。此时,机器厂已完成5000件铸件,还有1000件半成品,以及可加工1万件铸件的原料,价款总计达10万元。双方开始就解除合同一事进行协商,但由于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协议。在协商的同时,重型机器厂仍进行加工,到重型机器厂起诉时止,已生产铸件1万件,剩余6000件铸件原料,总价值12万元。重型机器厂向法院起诉,认为机械厂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机械厂与重型机器厂签订合同的原因是为了加工安装后转卖给煤矿,但后来发现经办人被煤矿的业务员欺骗,送去的货物一直没有得到货款,已损失6万元,因此,要求解除与重型机器厂的合同。
问题:
(1)机械厂是否有权单方解除与重型机器厂的合同?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可以。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依《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这种解除合同毕竟是因为定作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因此,如若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定作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符合以下条件:须在承揽工作完成前;须通知承揽人;定作人解除合同虽不构成违约,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依据诚信原则,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本案中,机械厂是定作人,重型机器厂是承揽人,机械厂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机械厂在机器厂未完成承揽务的情况下,通知机器厂解除两份合同,停止加工铸件,是行使解除权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因此,重型机器厂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应由机械厂依法赔偿重型机器厂因解除承揽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前所述,机械厂作为定作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因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给机器厂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9月25日,机械厂通知重型机器厂解除两份合同;停止加工铸件,即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已给重型机器厂造成的损失,机械厂应予赔偿。但对于9月25日后重型机器厂继续进行加工铸件扩大的损失部分,机械厂不负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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