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由乙和丙两家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成立于2000年1月5日。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共有5名董事,由该公司股东推举的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有3人,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至2005年时,该公司的净资产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

admin2012-08-07  28

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由乙和丙两家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成立于2000年1月5日。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共有5名董事,由该公司股东推举的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有3人,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至2005年时,该公司的净资产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为扩大其生产规模,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并于2004年初成功的发行期限为3年的该公司债券2000万元,发行工作结束后,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未获批准。
   2004年底,甲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总额为10000万股,在2005年上半年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修改了公司章程,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章程修改为,本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于每年的5月份召开,临时会议当出现《公司法》规定情形的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修改。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有100多人,其所代表的股权数额为总额8000多万股中的4000多万股表决同意。到2006年,甲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已满,董事会召开会议,决议不再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这次会议有一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特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在该公司现有的7名董事中,有4人同意本次会议的议案,于是通知某会计师事务所不再续聘。但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有异议。
甲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是否合法,为何未获准上市交易?

选项

答案《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该公司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所以此次最多可发行公司债券2000万元,甲公司的债券的发行数额是合法的。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之一为,其发行额不少于51300万元,所以甲公司此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未获准上市交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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