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张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以市区一价值100万的房屋抵押,双方于5月6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6月,张某向钱某借款5万元,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6月8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钱某

admin2018-05-02  28

问题 2015年5月,张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以市区一价值100万的房屋抵押,双方于5月6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6月,张某向钱某借款5万元,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6月8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钱某认为房屋已抵押,担心因赵某行使抵押权而影响自己的利益,张某又以一摄像机作质押并交付,于同日与钱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办理质押登记。
    2015年7月,张某再向孙某借款20万元,同样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7月5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赵某、钱某、孙某的债权都已到期,张某无力返还借款。房屋拍卖得款35万元,摄像机拍卖得款1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分别说明赵某、钱某、孙某对房屋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成立?如成立,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2)钱某对摄像机是否享有质押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1)赵某、孙某对房屋的抵押权已成立,成立时间分别为5月10日和7月7日。钱某对房屋的抵押权没有成立。理由:房屋抵押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成立时间为登记之日。 (2)钱某对摄像机享有质权。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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