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娟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

admin2020-11-19  12

问题 (2005年)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娟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选项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观察四个选项可以发现每个选项都是区法院,也即级别管辖已经不需要考生判断,因此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法院确定的典型题目。我曾总结过判断地域管辖法院的基本规律是“根据案件类型判断地域管辖”。    本题案例王某同时起诉罚款与留置措施,依据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本案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类型的案件,既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而根据同一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具有本案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经常居住地法院、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   
同时不能忽略的是,本案王某还申请了复议,并且是经过复议后再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本案既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总之,本案既属于地域管辖案件类型中的限制人身自由类型的案件,也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类型,两种类型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相合并就是本案的管辖法院。由此,甲市A区法院是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乙市A区法院是原机关所在地法院,乙市B区法院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它们三者都具有管辖权。甲市B区法院是原告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不属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因此不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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