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 )(2005年卷二第58题)

admin2017-03-01  21

问题 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    )(2005年卷二第58题)

选项 A、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国有公司的董事
C、国有企业的经理
D、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答案B,C

解析 依照《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故BC两项当选。刑法中的“国有公司”指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如外资公司不是国有全资外国公司),都不属于“国有公司”。故AD两项不选。如此看来,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担任董事、经理的人员,也不属于“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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