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

admin2016-01-16  33

问题 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①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②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③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Y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