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训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历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入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

admin2016-05-08  19

问题 《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训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历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入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2012年试卷一第17题)

选项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不同类型的审判方法。
    《春秋》决狱是汉代士大夫创造的一种司法模式,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听讼”和“断狱”是西周时期的诉讼制度。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据状断之”的刑事证据规则确立于唐代。宋代沿袭唐律,规定:“犯罪事发,有脏状露验者,虽徒伴未见获者,先依状断之,自后从后追究。”意思是对于刑事案件,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没有犯罪人口供,也可以根据证据结案。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之一,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折狱龟鉴》是南宋郑克所编,是我国古代第一部系统地探讨物证理论的专著。本题中的案例所讲的是张泳尚书在四川为官时,某日,听闻一妇人的哭声惧而不哀,于是派手下官吏前往查看。原来妇人的丈夫暴病而卒。官吏经过一番勘察并未发现任何被人谋害的迹象。官吏回家后对妻子言及此事,妻子让官吏搜查死者的头顶。结果官吏果然在死者的头顶发现了陷入脑中的大钉。但是后来经张泳调查发现,官吏的妻子之所以知道这种犯罪方法是因为她曾经以这种方法害死其前夫,并且害死其前夫的大钉还在棺材里。于是张泳将官吏的妻子与哭妇一起俱刑于市。在这个案例中,张泳断哭妇案以及官吏妻子杀前夫案的主要依据是她们杀人的物证,反映出了在司法实践中重视收集物证的特点,符合“据状断之”断案方法,因此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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