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为筹建人民广场,决定拆迁规划中所确定的38户住宅,并成立了广场拆迁办公室。由于以宋某为首的38户居民对拆迁决定不服,并未按县政府所确定的日期迁出,于是县政府强制拆迁了以宋某为首的38户居民的住房。宋某等人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admin2015-11-05  30

问题 某县政府为筹建人民广场,决定拆迁规划中所确定的38户住宅,并成立了广场拆迁办公室。由于以宋某为首的38户居民对拆迁决定不服,并未按县政府所确定的日期迁出,于是县政府强制拆迁了以宋某为首的38户居民的住房。宋某等人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拆迁决定,并赔偿宋某等人的损失。
    问题:
该县人民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选项

答案《行政诉讼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为该县人民政府,应由中院管辖,该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不宜受理该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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