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年试卷三第78题)

admin2015-05-18  34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年试卷三第78题)

选项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是对管辖恒定的考查。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因素的变动而变动,如不因行政区划或被告住所地变动而变动。因此,选项A因被告住所地在起诉后变化而移送的做法违法。
    选项B是对移送管辖的考查。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知,移送管辖的适用情形只能是法院认为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其次,按《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虽然为乙县C区,但侵权行为地为乙县B区,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移送不正确。选项B违法。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可知,选项C中,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超出本院受案标的额的范围,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因此,选项C“报请审理该案”的做法错误。
    选项D涉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以及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件的处理方式。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中,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丁市G区或合同履行地丁市K区。丁市H区作为原告住所地无管辖权。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1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知,合法的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对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中,丁市H区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对该案无管辖权,孙溪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H区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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