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2007年试卷三第46题)

admin2017-03-09  28

问题 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2007年试卷三第46题)

选项 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
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D、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本题中,乙是因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陷阱点拨]关于对《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理解,考生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利害关系人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必须是基于正当理由,如果利害关系人只是由于一些主观原因而未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第二,利害关系人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必须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此外,该1年是除斥期间,不能延长,如果利害关系人在知道除权判决后本打算起诉,后因急事出国公干1年,1年后,该利害关系人便不能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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