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77题)

admin2018-05-10  23

问题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77题)

选项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A,C

解析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合并。本题中,被告为甲、乙二人,所以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选项A正确,而选项B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可知,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只要债权人同时起诉了债务人和保证人,所形成的就是必要共同诉讼。因为在这样的诉讼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了同一个债务。至于是否存在连带关系,由于双方没有争议,所以不属于本案要审理的对象。在这样的诉讼中,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即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题中,甲向大恒银行借款,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银行既可向甲也可向乙主张还款,属于同一个借款法律关系,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R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