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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6题,多选)
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6题,多选)
admin
2017-11-24
23
问题
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6题,多选)
选项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A项:甲对乙的恐怖活动培训提供资助,成立《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属于狭义共犯的正犯化,故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
B项: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B选项正确。
C、D项:丙、丁接受恐怖活动培训并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成立《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立法者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和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结果,“帮助行为”“准备行为”本身已经是该罪的实行行为,不得再适用总则关于从犯以及预备犯的规定。故C、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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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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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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