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

admin2019-01-30  33

问题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和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为什么问题一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答案B项,禁止他人转载、摘编报刊上已发表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人,作为出版者的报刊社没有这项权利,所以美善杂志社的声明是无效的,对他人没有约束力。D项,著作权人没有亲自声明禁止摘编其作品,根据法定许可的规定,社区文化报社就可以摘编涉案作品,但没有注明最初登载该作品的是2010年第3期《美善》杂志。E项,《社区文化报》摘编的是已发表作品,刘强已经行使过发表权,而发表权具有“一次用尽”的特点。G项,报刊社“摘编”作品的特点是选择登载作品的要点,作文字性删节是法律允许的,而《社区文化报》上摘编的涉案作品,其内容并没有受到歪曲和篡改,所以刘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没有受到侵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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