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的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创造性被驳回,李某不服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关于复审合议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9-01-22  21

问题 申请人李某的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创造性被驳回,李某不服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关于复审合议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如果李某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则可以直接做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B、如果李某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内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该缺陷进行审查并向李某发出复审通知书
C、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该发明明显是永动机,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可以以发明不具备实用性为由维持驳回决定
D、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该发明明显是永动机,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直接撤销驳回决定,发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理

答案B,C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该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该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5节“听证原则”中规定,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根据上述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的合议审查过程中,如拟维持驳回决定,则在作出对复审请求人不利的复审决定前需要先发复审通知书,给予复审请求人进行意见陈述的机会,而不能直接作出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故A选项错误。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申请人在整个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包括复审程序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修改文本的审查”中也明确规定,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所以在复审程序中,如果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则合议组应当对缺陷进行审查,并通知复审请求人,故B选项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节“理由和证据的审查”中规定,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例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经审查认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明显是永动机时,合议组应当以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请求复审的发明明显是永动机,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职权对该缺陷进行审查,并且最终以发明不具备实用性为由维持驳回决定。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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