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阻止乙公司向其竞争对手丙公司出售机器设备,伪称有意购买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并与乙公司进行谈判数月,在丙公司放弃购买后,甲公司也宣布无意购买乙公司的设备。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 )。

admin2015-07-08  30

问题 甲公司为了阻止乙公司向其竞争对手丙公司出售机器设备,伪称有意购买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并与乙公司进行谈判数月,在丙公司放弃购买后,甲公司也宣布无意购买乙公司的设备。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       )。

选项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
C、缔约过失责任
D、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据此,本题中,甲公司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其目的是想破坏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合同,从而使乙公司丧失订立合同的机会,从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选C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关键区别是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之际,而违约责任发生于有效的合同达成之后。本题表述的情形发生于缔约之际,没有达成任何合同,故不选A项。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关键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之际,即已经进入缔约阶段,可是侵权责任未必发生于缔约之际,即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根本没有缔约的目的。本题表述的情形,尽管属于假缔约,但对乙来说却是发生于缔约阶段的真缔约,故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故排除B项。D项与本题表述的情形没有任何关联,且也不存在保证人。故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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