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职工李宏1990年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名为“车辆外王后视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简称90专利)。1992年8月,某大学水利系与李宏签订联合生产后视镜协议(简称92协议)。依照该协议,李宏提供90专利的全部技术资料,并负责产品转化工作。某大学提

admin2015-04-14  30

问题 某大学职工李宏1990年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名为“车辆外王后视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简称90专利)。1992年8月,某大学水利系与李宏签订联合生产后视镜协议(简称92协议)。依照该协议,李宏提供90专利的全部技术资料,并负责产品转化工作。某大学提供用于产品转化的生产场地、设备、人员及流动资金。在履行92协议过程中,李宏对90专利进行了改进,最终使产品转化成功。1994年3月2日,李宏持某大学开具的非职务发明介绍信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在90专利基础上改进的实用新型专利,1995年获得了专利权(简称94专利)。1996年某大学以94专利是李宏完成的职务发明为由,向该市专利管理局提出应将专利权确认归该大学所有的请求。
问:94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选项

答案本案中94专利应是非职务发明,理由如下: (1)本案中协议的性质是产品的转化协议,而不是产品的开发协议。 (2)李宏是本案中协议的一方主体,他不是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3)本案中有某大学开具的非职务发明介绍信。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材料完成的发明创作,其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有。因此,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94专利应归李宏所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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