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2014年卷二60题,多选)

admin2017-11-24  17

问题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2014年卷二60题,多选)

选项 A、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B、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C、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D、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时是否同时破坏了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有实力上的支配关系。占有的范围包括:
(1)人对物的现实持有。
(2)人对物的看护监视。
(3)物处在所有者的支配力所及的场所。在类似住宅等排他性强的场所,建筑物管理者对财物有占有。
(4)所有者本人特意将财物放置于与自己的所在地相隔离的场所,所有者对财物有占有。
(5)所有者暂时地遗忘财物,没有超出财物所有者的实际支配范围的,仍然有占有。即主观虽忘却,客观却随时可以支配。   
AB两项中,乙的钱包、手机均是特意放置在公共场所的财物,并不是遗忘物,也不需要他人代为保管,所以甲拿走钱包、手机的同时破坏了乙对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C项中乙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已经转归汽车的管理者司机占有,甲拿走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司机对财物的占有,构成盗窃罪。D项中甲利用购树人的无知,将乙占有的财物非法转移,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D项中的甲之所以不成立诈骗罪,是因为受骗人并没有处分被害人乙财物的权限和地位,不能满足三角诈骗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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