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2015年3月进项税额合计75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 (1)当月销售软件收入共计3555万元; (2)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取得收入50万元; (3

admin2016-01-31  27

问题 北京市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2015年3月进项税额合计75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
  (1)当月销售软件收入共计3555万元;
  (2)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取得收入50万元;
  (3)对老客户收取2014年的维护费用70万元。
  (4)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500万元,其中硬件没备销售额200万元。
  (5)全部的进项税75万中,5万元是购人生产硬件设备的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企业的上述进项税额计划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在认证中发现,其中一张发票为供货方找他人代开的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企业与该供货方交易合法真实,且软件企业并不知其取得的专用发票为供货方虚开专用发票,经查该发票是企业为生产软件产品而购人材料所取得的。
    要求:假设上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且企业选择享受相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请逐项回复下列问题:
软件企业善意取得该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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