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某市做服装批发的个体户李宏因购进服装急需资金,遂与华中建设银行协商抵押贷款,李宏用其朋友马奇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马奇,共有人马奇之妻杨兰),在华中建设银行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华中建设银行与马奇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

admin2013-08-14  21

问题 2010年9月9日,某市做服装批发的个体户李宏因购进服装急需资金,遂与华中建设银行协商抵押贷款,李宏用其朋友马奇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马奇,共有人马奇之妻杨兰),在华中建设银行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华中建设银行与马奇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李宏未还分文,华中建设银行以李宏、马奇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李宏还本付息,并依法对抵押物马奇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马奇与其妻对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选项

答案共同共有。《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案中房屋产权因在婚前未予明确,且房产证已写明为共有,因而属共同共有。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LC3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