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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租住陈某之房,租期至2008年7月,陈某欠刘某10万元债务,应于2008年6月归还,至2008年7月,陈某尚未还债,但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刘某不可以:
刘某租住陈某之房,租期至2008年7月,陈某欠刘某10万元债务,应于2008年6月归还,至2008年7月,陈某尚未还债,但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刘某不可以:
admin
2011-11-07
25
问题
刘某租住陈某之房,租期至2008年7月,陈某欠刘某10万元债务,应于2008年6月归还,至2008年7月,陈某尚未还债,但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刘某不可以:
选项
A、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以应付租金抵债
D、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答案
A,B,D
解析
主要是把握所有权的效力。陈某作为所有权人,虽然欠刘某10万元债务,但10万元债务属于债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另外,留置权要求留置财产和债务有牵连关系,在本题中也没有,因此,刘某不能留置该房屋,也不能出售房屋优先受偿,更不能直接将部分房屋收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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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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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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