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王、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admin2014-07-01  30

问题 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王、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选项

答案属于添附行为。因为房屋并不属于王、张夫妇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

解析 所谓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加工三种行为的统称。在现代各国法制之下,法律通常规定由一个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或共有合成物,其目的在于不允许回复原状,以使添附物能为社会经济利益而继续存在。因添附丧失权利受到损害的人,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支付补偿金。本案中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安装水管等行为系在他人所有物之上进行的增添价值的行为。如果房屋所有权归王、张夫妇,则无所谓添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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