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栏应填写( )。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应填写( )。

admin2014-04-01  15

问题 “备案号”栏应填写(    )。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应填写(    )。

选项 A、凸轮轴位置传感器
B、凸轮轴位置传感器    MCTT—B85
C、SENSOR ASM—CR/SHF POSN    MCTT—B85    凸轮轴位置传感器
D、SENSOR ASM—CR/SHF POSN    MCTT—B85

答案B

解析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填报要求:
   (1)“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如果发票中的商品为非中文名称,则需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填报,仅在必要时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2)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3)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监管的要求为准。要根据商品属性来填报,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分、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4)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本栏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已在海关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和规格型号一致。
   (5)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该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6)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应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填注规定的字样。
   (7)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20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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