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

admin2015-12-30  53

问题 简述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

选项

答案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主要有:第一,以《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为国家基本刑律,刑事法律多沿用清末立法。《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而正式颁行的刑事律典。《暂行新刑律》删除了《大清新刑律》中“侵犯皇室罪”一章,并对一些反映帝制的条文和名词作了删修,此外无实质性的变化。这部刑律的出台,表明了北洋政府法律与清末修律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1914年12月袁世凯又颁行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5条,恢复并扩大了原已撤销了的《暂行章程》的内容,加重了对一些违反封建伦常秩序行为的处罚。这显然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第二,重视刑法修正草案的拟定,对后世刑法发展影响较大。北洋政府先后于1915年和1918年两次拟定刑法修正草案,但是并未颁布实施。由于第二次刑法修正草案采用了近代资产阶级刑事立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减少了封建色彩,在体例上也作了较大变动,因而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中华民国刑法》的蓝本。第三,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如《陆军惩罚令》、《预戒条例》、《惩治盗匪法》、《易笞条例》、《徒刑改遣条例》、《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等,其中不少是特别法,这是为了适应军阀专制统治的需要。第四,复活封建刑罚。《易笞条例》、《徒刑改遣条例》就以早已被废除的封建时代的身体刑笞刑和发遣来代替现行的一些刑罚,这无疑是逆历史之潮流而动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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