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卷三—30,单)

admin2014-02-21  36

问题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卷三—30,单)

选项 A、如为债务人中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程序关系。《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可知,B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可知,重整期间债务人不可以申请破产清算。C项错误。该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可知,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的债务人。如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故A、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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