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照《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等规定分析如下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公司,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

admin2020-12-30  43

问题 请按照《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等规定分析如下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公司,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甲公司去函要求乙公司支付余款20万元。乙公司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公司未允,去函要求乙公司至迟到2013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公司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2016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16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2)假设乙公司在2013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4)如何看待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选项

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付款,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期间为3年,截止时间是2016年1月10日。 (2)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了质量担保。 (3)本案的诉讼时效在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因为诉讼时效到2016年1月10日到期,权利人甲公司并未在2016年1月10日前通过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而是一直未予交涉,所以诉讼时效已过。但作为权利人,甲公司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如果乙公司愿意清偿的,甲公司可以接受。 (4)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诉讼时效已过后达成还款协议,应视为债权人甲公司给予债务人乙公司清偿债务的宽限,也应视为债务人乙公司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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