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为首共同邀请丙盗窃作案。三人乘夜晚无人之机,翻墙入室。盗窃了丁公司财务室现金1万元,三人平分。作案后,甲在亲属的教育劝导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出全部赃款,在甲的检举揭发下,公安机关不仅捕获了畏罪潜逃在外地的丙、乙,而且破获了另一起抢劫案,捕

admin2015-09-16  37

问题 案情:甲、乙为首共同邀请丙盗窃作案。三人乘夜晚无人之机,翻墙入室。盗窃了丁公司财务室现金1万元,三人平分。作案后,甲在亲属的教育劝导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出全部赃款,在甲的检举揭发下,公安机关不仅捕获了畏罪潜逃在外地的丙、乙,而且破获了另一起抢劫案,捕获了三名案犯。另外,在审讯三人犯过程中,还发现丙犯有虐待父母的罪行,发现乙抢劫被害人戊并致其轻伤的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戊提出要求乙赔偿因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同时,丙、乙提出请律师为其辩护但被检察机关拒绝。最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丙犯有盗窃罪和虐待罪,起诉乙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同时,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为由,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了公安机关、甲和被害人丁公司。丁公司不服,遂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被害人无权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后,认为虽然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也有相关证据材料,但证据不确实,因此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法院才决定开庭审理。并对丙的盗窃、虐待行为和乙的盗窃、抢劫行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判决。
    问题:
检察机关能否对犯罪嫌疑人甲作不起诉的决定?

选项

答案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甲作不起诉的决定。本案犯罪嫌疑人甲犯罪情节轻微,又有自首立功表现,依法可免除刑罚,检察院对其决定不起诉是合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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