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考试真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admin2013-06-30  9

问题 (2008年考试真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选项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重点是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掌握。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样也不能作为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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