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800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dmin2009-03-25  41

问题 甲欠乙1800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选项 A、甲、乙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B、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C、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
D、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乙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

答案4

解析 《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本题中,一方面,甲用8000元的假币充抵1800元的债务,实际上是将8000元的假币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因而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另一方面,乙用1800元债权换回8000元假币,实际上是以1800元的价格买回了8000元的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故本题选择C项。本题中,甲乙没有在日常商品买卖中使用假币的行为,他们持有假币的行为也分别被出售假币罪和购买假币罪所吸收,因此他们均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故排除A、B两项。《刑法》第171条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虽然以买卖假币为业也是一种广义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因为出售假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比通常理解非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要大,即使甲乙真以买卖假币为业,也不应定非法经营罪。乙在本题中也没有帮助甲窝藏赃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窝藏赃物罪,故排除D项。本题在命题的时候特别强调甲购得假人民币行为“无法认证“,这是为了保证试题的严谨性,甲购买假币的行为无法认证,就不能定甲购买假币罪;如果甲没有出售假币的行为,只能定甲持有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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