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12-11-09  24

问题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已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如果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故A项正确,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张某不经李某和王某的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贷款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错误,不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债权人陈某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债权,故C项正确,当选。虽然张某向陈某借的50万元是用于合伙出资,但此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债权人陈某只能向债务人张某主张债权,而不可要求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李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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